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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番禺港华煤气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5]440号 发文日期:1995-08-11 阅读次数:447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接你局《关于番禺港华煤气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能源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1995〕187号一文,现批复如下;
  番禺港华煤气有限公司是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为50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亿元,主要从事代天然气及其燃气用具的生产、销售等业务,关于该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生产、销售代天然气取得的所得,属于从事能源项目开发生产所取得的所得。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于番禺港华煤气有限公司可按照国税发[1995]1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仅就代天然气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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