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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资发评价[2005]281号 发文日期:2005-11-02 阅读次数:3099次
发文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Gary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进一步做好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有效解决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效果的全面检验,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基本依据。加强企业财务决算管理,是国资委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集团公司加强各级子企业财务监督的有效手段。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规范,确保财务决算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各企业要本着“依法经营、从严治企、规范运作”的原则,组织做好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一是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及时结转等基础工作,并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和会计账簿资料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不得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不得违规设置“账外账”。二是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利用各种手段人为调节利润,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三是加强财务决算编制范围管理,认真做好所属各级子企业和单位的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005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未经备案,不得随意变更合并范围。四是按照规定充分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不得对重大会计事项隐瞒不报。五是针对国资委在企业财务决算批复中指出的问题以及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加强检查整改,不得回避问题,不得走过场。
  三、加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一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经营业务特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建立和完善集团统一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二是按照集团统一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规范8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核销、转回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管理与账务处理。三是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确需变更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前报国资委备案核准,严禁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调节利润。
  四、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努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过快增长。一是进一步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抓住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和目标成本考核制度,积极开展对标挖潜降耗,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增强盈利能力。二是规范成本费用核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确认和计量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多列多支、多提多摊或少转少计、少提少摊。三是要严格控制人工成本过快增长,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工资、住房、保险及其他福利开支管理,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人工成本支出规模;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计提和发放新增效益工资。
  五、加强各项资产损失管理,明确资产损失责任,建立资产损失防范机制。一是对于清产核资中经国资委批复认可已核销的原制度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有关规定,建立资产损失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力量清理和追索,并将清理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及时入账。二是对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有关规定,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三是对于账销案存资产损失的销案情况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四是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认真分析资产损失产生的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资产损失的防范机制。
  六、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控,提高风险预警和防范能力。一是对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于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应采取措施全面清理,难以收回的要通过法律等手段进行保全。企业在境内只能从事品种与其主业相匹配、规模与现货相适应的期货投资;在境外只允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从事套期保值期货业务,未经批准但确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国家严令禁止开展的高风险业务,企业一律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范围经营;对于不具备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条件的企业应限期退出;企业以个人名义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应立即办理变更手续,如一经查出将按违纪处理。二是加强对各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实时监控,涉足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建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各项高风险业务实施专业化操作和实时监控,建立定期报告、定期核查或审计制度。三是规范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足额计提各项风险业务的资产减值准备,真实反映各项风险业务的期末损益,对高风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七、完善母子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增强集团总部对各级子企业的资源配置和财务监控能力。一是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特别是要加强投融资、固定资产支出、大额资金往来、物资购销、担保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与控制,增强集团公司总部的控制力和执行力。二是结合内部机构重组和扁平化管理的需要,积极推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创新,加强财务集中管理,积极探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加大财务信息化建设力度,增强集团公司资源配置和财务监控能力。三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财务风险,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状况分析和风险预警与评估方法,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链的管理,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偿债能力,加速资金周转,防止过度规模扩张、过度负债引发的财务风险。四是加大对长期亏损子企业、资不抵债子企业和非持续经营子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努力减少企业亏损源,不断提升企业集团整体价值。
  八、加强境外投资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一是应加大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力度。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境外投资,应按照当地法律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难以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完善相关委托授权协议和股份出资证明;对在境外设立的BVI等离岸公司,集团总部应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二是应建立规范的以产权为纽带的投资关系;对于尚未建立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境外投资纳入集团母公司统一核算范围。三是企业应加强外派人员工资福利的规范管理。对于提取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的差额部分,企业不得随意列支。四是境外企业及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或单位应根据当地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完整的会计账薄,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并按照国内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及境内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后编报财务决算,并实施定期检查或审计。
  九、切实加强利润分配(派)管理,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应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及经营积累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及时将利润分配方案报国资委备案。二是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必须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在弥补亏损前进行利润分配;因清产核资等原因导致未分配利润负数较大、短期内难以弥补的,经核准后,企业可用当年净利润弥补亏损(比例不得低于50%)后进行利润分配。三是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同股、同权、同利”原则分配(派)利润(股利),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十、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等有关要求,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一步提高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一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严格审核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控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并按照规定及时将选聘结果报国资委备案。二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审计协调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之间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材料。三是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工作,对经报备同意采用内部审计方式审计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决算审计相关工作要求实施审计,切实履行审计程序,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出具审计报告。四是做好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审计意见调整工作,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国资委提交专项说明报告。
  十一、切实组织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分析和报送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做好集团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督促和指导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的自审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切实提高财务决算工作质量。二是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分析工作,对企业的资产质量、融资结构、投资回报、经营风险以及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进行认真分析,对于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三是企业应在确保财务决算信息质量基础上,按照国资委工作要求,认真整理各类报送材料,按时报送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相关财务决算资料。
  十二、财务决算管理是国资委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国资委将不断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决算监管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制度,细化审核标准,严格审核要求,并将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企业,对于财务决算编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要限期重报。二是进一步完善财务决算批复确认制度,根据审核结果,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确认,对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或改进意见;对于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不予确认。三是逐步建立总会计师述职制度,国资委将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选择部分财务基础管理薄弱、生产经营或经济效益波动较大、财务状况异常、存在较大财务风险的企业,要求企业总会计师结合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汇报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四是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依据审计报告和审核结果,按照统一的质量评定标准,对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对财务决算管理水平低、编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国资委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财务决算审计不符合规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将给予警示或准入限制。
  各企业应在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夯实财务会计管理基础,推动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积极防范经营风险,强化对各级子企业的财务监管,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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