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发文日期:2015-02-28 阅读次数:1637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表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2.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28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的审批方式,统一改为抵扣方式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二、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是明确了抵扣凭证种类。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是明确要求纳税人按照现行消费税管理规定,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在修订《办法》同时,一并明确了过渡期有关税收管理事项,一是自2015年3月1日起,《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纳税人应退回主管税务机关;二是2015年2月28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三是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01-02]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11-30]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2016-11-30]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1-30]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D版的通知 [2016-10-31]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