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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企业虚报亏损的涉税处理
发布日期:2005/8/9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862次
 

    2005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将分两种情况处罚:第一,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政策的主要内涵

    1、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2、新政策的一个强烈信号。即企业虚报亏损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企业虚报亏损视同偷税,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是一剂“猛药”,说明国家将再度加强税收征管,尤其是加大对那些明亏实盈企业的征管力度,使依法治税得到真正体现。

    3、新政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明确表明对情节严重的虚报亏损纳税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仅仅像过去那样,只能以罚款为主。这一条款实际上对企业与税务机关双方都构成约束。对一些故意虚增亏损,而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犯罪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义务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二、新政策的时效性

    1、新政策处罚有理有据,简便易行

    该通知精神简单归纳为:企业虚报亏损而被税务机关查处之后,剔除虚数,能实际缴税的,将按照实际缴税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理;实际仍然亏损,不能实际缴税的,处5万元以内罚款。这样更简便,直接按征管法处罚。

    旧政策,国税发[1996]162号通知主要规定:对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的处罚操作繁琐,随意性偏大,操作空间过广,不易掌握。

    2、新政策处罚基数变小,但是可操作性有效提升
 
    新旧政策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如果企业存在虚报亏损的情况,在面临处罚时,处罚的基数不一样了。虽然过去处罚数额比较高,但是由于超出了企业的支付能力,实际很难执行,致使严肃的税收法规,一度成为纸上谈兵。新政策处罚的数额虽然比以前小了,但是其简便易行,数额切合实际,更容易实现,所以对违规企业构成了强大的震慑,从而使可操作性有效提升,征管力度明显加大。

    三、新政策下纳税调整的账务处理

    企业虚报亏损经税务部门查处后,须进行补税或罚款的账务处理,由于所得税的检查是在企业结账后的下一年度进行的,因此,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另外,由于会计与税法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的不同,可能会产生永久性差异(主要有国债利息收入、视同销售的收入及成本、财产损失、行政罚款、捐赠支出、赞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超支、借款费用、超计税工资及其三项附加费)或时间性差异(如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具体账务处理如下:(1)调整永久性差异。如调增应纳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调整时间性差异。如调增应纳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查出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记“银行存款”。

    举例说明:

    1、虚报亏损调整后仍为亏损

    [例1]某企业2004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20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的亏损数亦为20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将80万元租赁收入计入其它应付款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并按《税收征管法》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以4万元罚款。根据检查及处理结果,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

    借:其它应付款  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2)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6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60000

    2、虚报亏损调整后为盈利

    [例2]某企业2004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7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亏损7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及提取的三项附加费均未作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共计影响计税所得100万元。税务机关处理结果是: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偷税款额50%的罚款。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补缴所得税9.9万元[(100-70)×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0
          贷:银行存款 99000

    (2)交纳罚款4.95万元(9.9*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9500
            贷:银行存款 49500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8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8500

    特别提示:

    1、对于永久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在纳税申报时采取“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即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进行调整,而不进行相关的账务调整。

    2、对于永久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而造成的虚报亏损,因其发生在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后,税务机关检查时,故既不调“表”更不调“账”,只能作如例一、例二相关的补税罚款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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