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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举措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发布日期:2005/6/2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315次
 

    一、机动车辆目前的税收管理状况分析

  目前,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的税收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税种。其中,由车辆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经销企业缴纳增值税,车辆使用者缴纳车辆购置税,这四个税种分别由国税局在生产、销售和购置环节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由车辆使用者缴纳,由地税局在使用环节征收。由于机动车辆各环节缴纳的税收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独立征收,部门之间、各环节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车辆涉税信息没有共享,这些导致机动车辆的税收征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有关税收,实施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新举措,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各环节、各税种同对机动车辆征收,而税务机关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已有合作关系,前后征税环节都有凭证可据的实际情况。

  二、新出台政策分析

  此次出台的政策涉及机动车辆征收的所有税种,主要分析如下:增值税及消费税管理方面。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车辆使用者开具的统一发票,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的主要凭证。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统一发票的管理,利用发票信息和车辆价格信息,监控纳税人的销售额;加强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管理,同时防止纳税人利用隐瞒销售额等手段侵蚀车辆购置税税基。车辆识别代码(VIN码),是机动车辆身份识别的惟一标识,它包含了机动车辆的生产厂家、生产年份、车型以及顺序号等信息。税务机关要利用生产企业报送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与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采集生成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代码清单进行比对,监控生产企业机动车辆的销售数量,防止纳税人通过化整为零、销售不入账等手段隐瞒销售数量,偷逃增值税和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管理方面。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利用建立的国税与公安车管部门的信息交换通道,获取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对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辆实施查处。将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机动车辆和车辆购置税车辆代码信息,传递给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环节,监控上一环节的税收。将缴纳车辆购置税机动车辆信息交换给地税局,用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管理。

  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方面。要切实加强源泉管理,利用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机动车辆信息,实现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点评: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也是税务系统实现对某一产品税收全环节协同管理的初步尝试,比如本次新政就涉及到国税局、地税局、公安部门和车管部门等。不难预见的是,和有关部门协同管理将是一个趋势,总局以后会出台更多的类似政策,比如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房地产管理就出台了和房产部门加强配合进行税收征管的政策。

  三、新管理办法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新措施主要是税务机关内部征管机制的创新,消费者购买汽车和使用汽车,在缴税方式上变化不大。机动车生产和经销企业在申报缴税时,需要报送的材料则有所增加。

  现行税法规定,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使用阶段要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后,税务机关将与车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先缴车辆购置税才准上牌照"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有关人士解释说,这一规定原先就有,所以对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没有影响。

  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上的一些变化,将会给消费者缴税带来一些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在实行"一条龙"管理的文件中明确,各地地税局对直接征收有困难、无法控制的机动车辆,可委托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代征新购车辆第一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人士表示,这一政策实行后,纳税人新购车辆可在国税部门缴纳车购税的同时,缴纳第一年车船使用税,不用再跑到地税部门。应该说,这给纳税人缴税带来了方便。但是,他同时提醒,纳税人第二年度以后的车船使用税,还应到地税部门缴纳。

  机动车生产和经销企业在实行"一条龙"管理车辆税收之后,申报材料会有所增加。据有关人士介绍,按照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要求,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和《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经销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当期销售给使用者机动车辆的《统一发票清单》。申报材料多了,纳税企业申报纳税的工作量也会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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