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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提供泥浆工程劳务明确征收营业税
发布日期:2005/6/2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061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75号)文,明确了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有关税收问题。

  一、政策出台背景分析

  有关纳税人从事海洋石油的井下开采等钻井特殊作业并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如何纳税的问题一直以来争议较大,这是因为提供泥浆业务的公司一般都直接在开采现场进行服务,泥浆公司的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等都在同一工程中完成,这就涉及到纳税人所提供的泥浆如何征税的问题:是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还是按照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

  在《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中规定,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提到了对从事海洋石油泥浆工程作业的按照3%征收营业税,但并没有明确"泥浆工程"的定义,在实际执行中要明确判断提供泥浆工程如何征收流转税仍然比较模糊。因此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处理都不尽一致,有的在征收增值税,有的在征收营业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5]375号文。

  二、新出台政策分析

  国税函[2005]375号通知明确了提供泥浆工程应征收营业税,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征收税种的确定。在明确"泥浆工程"定义的基础上,明确提供泥浆工程应征收营业税。所谓"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额的确定。征收营业税时营业额按照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公司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之和,这里不考虑泥浆工程公司与开采公司的核算。

  三、税目税率的确定。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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