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税收法规对内外资企业的税务处理规定是有区别的:
1、对于内资企业支付给员工(包括外籍个人)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执行的是计税工资,其标准是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财税字[1999]258号);
2、对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如果该公司不是内资企业,并如上述所说的。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费发给个人但未报送税务机关审核,根据上述规定则不能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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