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的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规定。
《通知》规定,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通知》对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税款征收、免减退税程序、完税证明开具、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以及车辆价格信息采集都作了明确和详细规定。
《通知》还明确了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政策执行和管理部门。继续执行交通部财务会计司、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作为设有固定装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依据,继续使用代征期间车购办使用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软件,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附件“可继续执行的车购费文件”。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过渡期车辆购置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征收管理。车购办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完税证明》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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