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绿食品有限公司办税员陈小姐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其中申报转让股权营业税7.5万元。税务人员审核后,告诉陈小姐转让股权已不需缴纳营业税。
原来,靖绿食品有限公司2003年取得某公司10%的股权,价值150万元。最近,该公司将该股权原价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这也是该公司首次转让股权。该公司办税员陈小姐是根据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8条“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即转让无形资产)征税”的规定,按照5%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人员向陈小姐解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8、9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经过税务人员的政策宣传,陈小姐恍然大悟,并感谢税务机关的主动提醒让该公司避免了7万多元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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