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记者采访一位企业会计、请她分析一下为何《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北京市至今无人提出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申请时,她满脸疑惑地反问记者:“可以拆本使用发票吗?”
的确,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得拆本使用发票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确实需要拆本使用发票时,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拆本使用发票。
听了记者的解释,这位会计说,她曾经在几个单位当过会计,有的是事业单位,有的是机关,现在是企业,但她还从来没有遇到过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情况。她说:“或许就是因为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情况比较少,所以至今还没有纳税人提出这一许可申请吧。”
如果纳税人遇到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情况,该如何办理这一许可申请呢?
“拆本使用发票”是“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的一个子项。按照《北京市国税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纳税人因为经营业务特殊,确实需要拆本使用发票,并且制定了发票管理制度,可以正确开具和保管发票的,自取得发票领购资格之日起至申请使用拆本发票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拆本使用发票”的税务许可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资质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将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发票使用情况。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将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决定,由受理许可申请的主管税务所送达申请人。
那么,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又该如何向地税部门提出此项许可申请呢?按照《北京市地税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凡是办理税务登记并已领购定额发票的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在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前,将发票的记账联与发票联同时从整本发票中拆离的,可随时提出“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申请。
申请人需到主管税务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份、《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原件)3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如果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
主管税务所将在1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并于当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出具审查意见。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包括:审查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是否需在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前,将发票的记账联与发票联同时从整本发票中拆离使用。拿到审查意见后,主管税务所当日作出许可决定,当场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决定的文书和《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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