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4日,财政部发布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对1998年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下简称旧准则)进行了修订,使该难则定义更加规范、内容更加完善,同时密切了与其他相关准则的衔接关系,更具操作性。与原准则比较,新准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关于定义
新准则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进行了重新定义。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该定义与旧准则比较有以下两点变化:
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外延的扩大。旧准则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其含义仅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涵盖的期间仅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而《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编制并对外公布中期报告,根据新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期间既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又包括中期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报告批准报出日。二是进一步强调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既包括有利事项也包括不利事项。明确要求企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处理和披露时,不能仅为修饰会计报告处理和披露有利事项,而不处理和披露不利事项。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与旧准则比较,主要差异表现在批准的机构不同:
旧准则将其定义为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而新准则将其定义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其差异主要是基于准则适用范围的变动而引起的,旧准则仅在上市公司实施,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报出的批准机构为公司董事会。而新准则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企业,其中包含了不设立董事会的非公司制企业,而非公司制企业财务报告的批准机构为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
二、关于调整事项
在调整事项中,新准则对调整事项的定义进行了适当修改,明确调整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并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旧准则列举了三项调整事项: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销售退回;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新的准则根据调整事项的定义对上述举例进行了明确、完善和扩展。
1、明确了“已证实资产减损”及“销售退回”的性质。旧准则未明确资产发生减损的情况是否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发生的销售退回是资产负债表日前已销售商品的退回,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商品的退回。因此,弱化了这两项调整事项会计确认的可操作性。新准则根据调整事项的定义对上述两项例子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其修订为:“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屑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2、完善了“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旧准则指南对其解释为:“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赔偿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提供了新的证据,表明企业能够收到赔偿款或需要文付赔偿款,这一新的证据如果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需要调整的,应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从中可以看出,旧准则所描述的事项就是应确认为资产或负债的或有事项。新准则根据或有事项准则将上述调整事项完善为“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3、增加了“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这主要是基于与相关准则配套衔接的目的而增加的。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已经要求“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汁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三、关于非调整事项
非调整事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增加了非调整事项的例子,新准则列举了12项非调整事项,较旧准则增加了8项,使得新准则更具有可操作性。增加的8项非调整事项包括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对外巨额举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发生巨额亏损”、“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等重要事项,并要求对上述重大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增加了有关段利和中止营业的规范
1、关于股利,旧准则中未涉及有关股利的规范,而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了股利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方法。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按如下方式予以处理:(1)现金胜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2)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涉及到中止营业。旧准则引言中明确规定不涉及中止营业,而新准则涉及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确定的中止营业。新准则规定,“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则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事实”、“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原因”以及“编制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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