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后,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出口的部分货物应负担相应的不予退税的税款。国务院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按税法规定,理所当然应由企业负担。
与原来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相比,新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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