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企业职工包括非国有内资企业职工和涉外企业职工,他们因不同的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得到的补偿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差异。非国有内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性质来分,主要有两种,即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合同和非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解除合同。
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解除合同的补偿金非国有内资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国有企业职工相比,没有了"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补偿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例1:余某,现年35岁,其所在的企业属集体企业,因改组改制,余某于2001年3月被解除劳动合同。此前他每月工资收入为1000元,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四金")合计为400元。其工龄10年,取得经济补偿金39000元。假设该地区的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00元。那么,该如何缴税?
余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39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其实际工作年限10年,应缴纳所得税为:[(39000÷10-400-800)×15%-125]×10=2800(元)。
非改组改制和减员增效解除合同补偿金非改组改制和减员增效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为: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工人因年老、伤病而退休、退职取得的退职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薪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退职人员一次性的退职费,可视为其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工薪收入,并以其每月的工薪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薪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但按上述方法超过了6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退职后6个月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2:吕某于2000年12月被一集体企业辞退,一次性取得的退职费39000元,被辞退前,其月工资收入1000元。吕某应缴个人所得税为:因为39000÷1000=39个月,大于6个月,应按6个月平均计税。
[(39000÷6-800)×20%-375]×6=4590(元)。
外资企业职工解除合同补偿金由于外资企业不存在改组改制和减员增效的问题,只有退职费一种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执行,同例2情况相同。
可以看出,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取得的补偿金,不同性质企业的职工、不同性质的解除合同,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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