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息代扣10%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8/11/24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169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

  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03-29]
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 [1994-03-29]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05-31]
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1994-10-10]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4-10-24]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