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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8]761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变化
发布日期:2008/11/3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489次
 
    2008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全面推广应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

  第一、重新明确了本次升级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系统。

  第二、明确了本次升级具体采用集中免费培训、企业自行升级的方式。也就是说使用该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参加升级培训、领取升级光盘,并按照升级操作手册及培训要求自行完成系统升级。已经完成开票系统升级的企业,可直接通过开票系统使用A4纸打印新版《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两份),并依据新版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明确了系统运行时间。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企业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已经升级的企业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试运行的实际情况,税务总局对《申请单》和《通知单》表单进行了修改。2008年10月1日起,对新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统一启用新表单。

  第四、明确了新旧政策交替的衔接时间。本《通知》规定,企业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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