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几种较特殊的不征房产税的情况
发布日期:2008/12/11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277次
 
    1.加油站罩棚不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作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2.工地临时建设工人住房,不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3.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等不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2003-07-15]
关于国内个人和外籍个人[港澳]共有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2004-02-19]
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2004-02-27]
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2005-01-17]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2005-12-23]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