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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门歇业莫忘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08/12/15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1838次
 
    税务人员在日常税收征管中时常发现:不少纳税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一旦经营不善、关门歇业,就干脆走人了事,以为自己关门不经营了,税务部门也不会找上门的。

  日前,一位纳税人就为此付出了代价。他不但为自己税务登记不注销行为受到了罚款,而且还因为忙于办理注销手续使得新税务登记证办理超期,又接受一次处罚,结果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提醒广大纳税人,企业出现关门歇业的情况,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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