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在解释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的举例,显然是有错误的。具体说来如下:
[例4-10]5甲企业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再生产,将生产车间从市中心搬迁到郊区。20×6年3月,管理层决定,将原厂区陈旧厂房拆除平整后,持有以备增值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余额为3000万元,已计提摊销900万元,剩余使用年限40年,按照直线法摊销,不考虑残值。20×9年3月,甲企业将原厂区出售。取得转让收入400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转换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 30000 000
累计摊销 9 00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0 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9 000000
②计提摊销(假设按年)
借:其他业务成本 525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525 000
③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0 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28 425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1 575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 30000000
上述账务处理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我们的观点,投资性房地产就是出租用房地产,不需要改换会计科目。按照原有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核算就完全可以,不必多此一举。
2.即使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既然称作“投资性房地产”,其盈亏状况也应该通过“投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名正言顺,怎么能仍然按照原有会计制度规定的出租业务核算的会计科目“其他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呢?
3.既然该土地使用权已经出售,那就应该注销或者结平该项土地使用权相关科目的余额。即“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不应该有余额,也就是说上述最后一笔会计分录应该是:
借:其他业务成本 19 425 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10 575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 30 000 000
(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在解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的举例。也是有错误的。具体说来如下:
[例4-15]6甲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7年3月10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7年4月15日。 20×7年4月15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450007元,公允价值47000万元。20×7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48000万元。20×8年6月租赁期届满,企业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以55000万元出售,出售款项已收讫。假设甲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 20×7年4月15日,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70000000
贷:开发产品 450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00
② 20×7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变动: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10 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 000
③20×8年6月,收回并出售投资性房地产:
借:银行存款 550 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50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4800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70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0
同时,将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 10 000 000
同时,将转换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00
上述会计处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4月15日,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公允价值增值20 000 000元,为什么形成“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12月31日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增值 10 000 000元,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12月31日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 000 000元,为什么不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这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使用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3.08年6月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其收入550 000 000元,为什么不能计“投资收益”科目?为什么“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 000 000元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 000 000元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不直接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这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的规定7岂不矛盾?
以上问题,不回答清楚,会给读者带来极大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