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40号)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91111000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及商品代码为91119000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