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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合伙企业“分红”无需缴税
发布日期:2009/2/13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404次
 
    去年年初,王先生和朋友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一年下来业绩不错,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缴完税后还剩下30多万元。日前,王先生来到税务部门,专门咨询独资、合伙企业“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就是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具体计算时,也是根据每个投资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计算的,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就是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需特别注意的是,除个人独资、合伙等无限责任性质的企业外,有限责任公司等的利润是公司本身的经营所得,要先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其个人股东取得的分红就是个人分红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这部分个人股东取得的分红收入要按照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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