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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4号: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布日期:2009/2/23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1832次
 
    2008年12月15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交通运输部和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分别在天津港、上海港、太仓港、福州港隆重举行了海峡两岸海上直航首航仪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007年8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了《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将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是大陆继2007年出台对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小三通”海上直航业务免征有关税收后,对两岸三通出台的又一利好的税收政策。

  由于该文件于2009年1月19日发文,所以明确:对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另外,该文件还对台湾航运公司的资质及财务核算方面进行了明确:本通知所称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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