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支付技术转让费属于无形资产
发布日期:2009/2/23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468次
 
    日前,税务机关对某企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纳情况进行评估,发现该企业2007年支付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转让费50万元,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摊销。税务部门对此进行了纳税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16万元。

  税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而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法律或者合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该企业2007年支付技术转让费应按无形资产管理。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