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解读财政部令2009年第55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
发布日期:2009/4/10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32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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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5号,公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3月23日起施行。 《办法》是在对2001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105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共17条。《办法》对考试组织机构(第二条、第三条)、考试报名条件(第四条、第五条)、考试阶段划分和考试科目设置(第六条)、考试免试科目(第十一条)、考试成绩有效期(第十三条)、考试违规处罚(第十四条)、考试试题保密(第十五条)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按照考试改革方案的内容,对考试阶段、考试科目设置、考试成绩有效期等规定做了相应修改和补充。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划分为两个阶段考试,即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科,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科。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考试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的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合格成绩5年有效,对在连续5年内取得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后5年内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全科考试合格证。据此,《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对原《办法》中有关考试阶段、考试科目设置、考试成绩有效期等内容做了相应修改和补充。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删除了有关征订发行考试辅导教材、收取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特定资格考试时,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据此,《办法》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征订发行考试辅导教材及其相关参考资料的规定;删除了第十四条中有关考生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的规定。 三、为加强考试管理工作,增加了考试试题等保密的规定,明确了免试科目的数量。 一是,为加强考试保密管理工作,《办法》借鉴了教育部有关高考试题保密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规定,即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二是,为规范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历年来免试管理实践,《办法》明确了免试科目的数量,即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四、《办法》注意了与《注册会计师法》保持一致。 原《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由于这一规定突破了《注册会计师法》有关报名条件的规定,因此《办法》删除了这一款规定。 五、为了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办法》明确了新旧考试制度的衔接问题。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新的考试制度于2009年开始实施,旧的考试制度在2009年仍继续实施一年。2009年,具有旧考试制度下有效期内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选择按新的考试制度或旧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还对新旧考试制度衔接中,有关单科考试合格成绩的转换方式,以及以转换方式取得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的有效期限等问题作了规定。 据此,为了确保新旧考试制度的平稳过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科目的考生,参加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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