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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发布日期:2009/4/16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567次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核算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1.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2.高档手表为20%3.游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5.实用木地板为5%6.乘用车为8%7.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8.甲类卷烟为10%9.乙类卷烟为5%10.雪茄烟为5%11.烟丝为5%12.粮食白酒为10%13.薯类白酒为5%14.其他酒为5%15.酒精为5%16.化妆品为5%17.鞭炮、焰火为5%18.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为6%19.汽车轮胎为5%20.摩托车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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