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9]23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
发布日期:2009/4/28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25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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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定就业局势,减轻下岗人员再就业压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下称23号文),将年前已到期的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时限延长1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审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具体规定 一是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和氧吧外),减免税申请获得审批通过后,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于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和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0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执行要点 一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批,逾期未申请或是没能通过审批的,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是23号文受益者只限于符合条件但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来不及申请或是没能通过审批的纳税人,以及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新就业或是新增岗位的纳税人。对于那些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通过审批并正在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影响不大。如符合条件的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审批,这类纳税人只能按照原来的批复文件享受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期满后必须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没有特殊情况也就不再享受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下岗人员再就业而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原来录用人员已经审批过的无需再申请审批,只需就当年新增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进行申请审批。 三是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如果小于8000元的扣减限额,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超过实际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则不属于税收优惠内容,不得扣减下一年度的应缴纳税款;如果大于8000元扣减限额的,应以8000元扣减限额为限。 四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按4000元标准计算每位新增岗位人员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依次扣减,要是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同时,享受定额标准上下浮动20%优惠的,必须是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是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其他经济实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非列举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不适用23号文的规定。同时,如果符合条件企业既适用23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是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和操作办法,继续按照原来规定的执行,即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是注意服务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不包括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这些特殊项目,对符合条件服务型企业兼营广告业、房屋中介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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