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与影响(二)
四、减值准备的核算
新会计准则明确,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时,应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该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成本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存货和金融工具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范围作了变动。
在新会计准则下权益法的核算范围被缩小了,仅限定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上。而对于成本法,新会计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对能够向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要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初始计量成本的核算。
新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相关的初始计量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第一个关键点是,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分为非企业合并取得和企业合并取得两大类,后者又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对于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而取得的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而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二个关键点是关于商誉的有关核算。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将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复核无误后计入当期损益。
(三)关于权益法的核算。
新会计准则对于权益法的应用除了取消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外,还有两处作了重大的调整。
首先是权益法下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变得复杂。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不应仅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简单确定。
其次是对应承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的会计处理作了改进。在新会计准则下,投资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是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在进行具体账务处理时,投资企业对于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首先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够冲减,如果存在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则以该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失;长期权益的价值还不够冲减的,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需要企业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损失,同时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可能出现负值,而按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以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六、收入的核算
新会计准则在收入核算上变化较大的是分期收款的收入,分期收款中明确了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实质上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概念,有效地划分商品(或劳务)收人与利息收入。
七、所得税的核算
新会计准则严禁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