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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十三)
发布日期:2009/6/5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160次
 

    第十三条 纳税人稍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处,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新旧《消费税暂行条例》在消费税纳税地点问题上有一些小的差异。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旧《消费税暂行条例》则规定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现实生活中,纳税人的核算地一般就是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因此,两者并没有实质变化,但新《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更加清晰和准确。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旧《消费税暂行条例》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地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其区别有两点:第一,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务局税款,旧《消费税暂行务例》规定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显然,新《消费税暂行务例》规定更加清晰和准确;第二,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受托方为个人的情形排除在外,关于受托方为个人时如何缴纳消费税的规定,将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进行明确。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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