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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引起的进销倒挂现象揭示
发布日期:2013/5/21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3545次
 

    关于当前“营改增”试点政策,纳税人时常产生的一个疑惑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服务收入适用的税率是6%,但是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可抵扣的税率是17%,会不会有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可以抵扣,不需要考虑税率对接问题。

    其实随着增值税税率档次的增多,这种问题是货物下增值税更明显的延续而已,当前关于此方面的事项主要有如下几个:

    (1)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初级农产品,由于是源头性的企业,无法取得进项抵扣,同时国家政策对农业的扶持,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收购方可以凭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按13%进行抵扣(是收购价的总额,除财税[2012]38号规定核定的品类除外),如果能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农村合作社、农场自产的初级农产品等,按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全额的13%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印刷企业
    财税[2005]165号,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上述按货物销售是13%的税率,纸张也是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也会形成倒挂。

    关于倒挂,其实纳税人有一个平衡点在经济分析中,如抵扣17%,销售适用13%税率,则x/1.17*17%=y/1.13*13%,则采购价在销售价(不含税)79%时是平衡的,如果采购高,则会形成倒挂,实际上国家也不会退税,如果单一经营,需要考虑消除倒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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