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解读:《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4/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678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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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为准确理解、执行该公告,现就公告相关问题进行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存货正常损失可以采用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企业在进行清单申报时,还需要出具损失情况的分析报告。 二、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根据25号公告有关规定,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于金额较大,因此,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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