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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股东划入资产时要注意操作细节
发布日期:2014/7/28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7341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对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笔者结合日常相关会计处理及实务问题,从三方面谈一谈如何做好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财税处理。
  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作为资本金处理
  29公告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执行该规定需注意四点:
  一是企业要有股东各方签订的由股东划入资产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的合同或协议。
  二是企业对股东划入资产作为资本金已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如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时,企业作了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实收资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时,企业应作了借“实收资本——甲股东”科目,贷“实收资本——乙股东”科目的会计处理。
  三是企业对股东划入资产并经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可不将其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但如果企业虽有合同、协议约定,但未作相关会计处理,或虽已作相关会计处理,但没有合同、协议约定,在这两种情况下,股东划入的资产,均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应按公允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并以此作为今后对相关资产进行折旧、摊销、转让、处置等税前扣除的依据。日常实务中,经常采用的公允价值既可能是委托评估机构对划入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可能是股东购买相关资产时获取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符合市场行情的价值。如果企业采用的公允价值明显不公允,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合理调整,企业应注意防范相关税务风险。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作为收入处理
  29公告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执行该规定需注意两点:
  一是企业要有股东签署的划入资产的书面文件及相关证据,以证明股东划入资产,同时企业账面要对划入资产作为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如企业应作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是企业对股东划入资产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还应以公允价值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今后对相关资产进行折旧、摊销、转让、处置等税前扣除的依据。
  对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其他情形的分析
  在日常财税实务中,常有一些企业将股东划入的资产作为向股东的借款计入往来账目,或会计上虽作为资本金处理,但没有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或手续的支撑。即使有这些文书,但相关证据或手续不完整等。这些情况下,是否应将划入资产计入收入总额,29公告未能明确。事实上,如果确实属于股东的自有资产,且企业也确实需要这部分资产,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股东划入资产计入往来账或资本金应无可厚非,但问题是一些企业将一段时间内收支业务体外循环形成的净收益划入企业时,常常以股东往来款或投入资本金的名义入账,因此,对此类情况,税务机关不能简单看表面现象,也不能简单以证据或手续不全按29公告的规定“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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