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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你来问我来答”
发布日期:2014/8/5 来源:中国财务总监网 编辑:Gary 阅读次数:6732次
 

  【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以“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林枫副司长、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减按90%计入收入
  网友李胜梅: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收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刘宝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环保项目增值税可免征或退税
  网友何方:目前北京等大中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PM2.5数值“爆表”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各界都很关注。请问在增值税政策方面有哪些有利于改善大气质量的政策安排?
  林枫:现行增值税政策中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二)对纳税人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后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知》(财税[2013]2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企业从事垃圾处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网友小胖子:我单位从事垃圾处理处置业务,请问应该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林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相关规定,垃圾处理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享资所得税优惠
  网友前门儿: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刘宝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电动车不征收消费税
  网友小小嘴儿:我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请问目前国家对于电动汽车消费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林枫:为扶持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电动汽车不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生物柴油免征增值税应符合两条件
  网友异人馆:我们企业是搞柴油生产的,请问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林枫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的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且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同时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应备案
  网友11604:新节能服务企业怎样才能获得税收优惠呢?
  刘宝柱: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给予了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的内容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关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备案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除提供减免税申请、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等一般性资料外,重点是要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购置税
  网友山茶花花:现行车购税政策中在支持发展公共交通方面有什么政策内容?
  林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网友二十朝阳:可享受车购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公交企业是哪些?
  林枫:可享受车购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及免征消费税
  网友鱼儿:我是一家从事废矿物油回收利用的企业,请问目前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林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没有分开核算的非自愿综合利用收入不享受优惠政策
  网友深渊植物: 您好,我是一个企业的会计,我们公司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并没有分开核算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刘宝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可再生能源实行不同形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网友何须久睡:请问现在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有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林枫: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中对部分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不同形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对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二)对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三)对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对不符合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追缴已享的优惠额
  网友安静的梧桐:对不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具体会怎么处理?
  刘宝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符合条件的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网友信手拈来:我公司是一家装备制造企业,正在研发大气污染治理设备,需要从国外进口部分零部件,请问进口有没有优惠政策?
  林枫: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前《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包括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国内企业为生产此类重大技术装备而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以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免税进口。
  环保等设备当年亏损未抵免所得税的可在以后年度抵免
  网友轻扬飞絮:我企业2010年建设生产线,涉及购置环保、节能节水设备,到2011年完工转为固定资产。但2011年因为亏损未对此项设备备案抵免所得税;2012年又进行技改,到2013年完工。现将环保、节能设备一起申报可以吗?是否需要按年度分别申报?
  刘宝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您企业购置的环保、节能专用设备因当年亏损未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按照规定分期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从事环保项目等第一至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网友alex cai:我们企业从事的是国家鼓励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
  刘宝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生产乙醇汽油的企业消费税优惠视情况而定
  网友丢丢落落:汽油生产企业,生产乙醇汽油,请问消费税有何优惠政策?
  林枫: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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