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获利年度次年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如何享受优惠
发布日期:2014/10/15 来源:中国财务总监网 编辑:Gary 阅读次数:7436次
 

  问:公司在获利年度的次年才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资质,应从哪一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综上所述,您公司应按照以上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02-22]
关于贵州引子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05-14]
关于发布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2006-06-06]
巧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7-12-10]
服务外包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2009-08-13]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