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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778号文件解读:电网维护费 免税的例外
发布日期:2005/9/8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15813次
 

电,是我们日常生活、工作必不可少的一种能源。在现在这个科技高速发展的社会,如果没有电,可能一切都要瘫痪。那么,随着电力企业的发展和电力公司产品、合作的多样化,对电力产品如何征税,国家一直在重点研究。

    2004年12月22日,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对于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及电网经营企业各个环节及各种收费怎样征收增值税给予了明确规定。
   
    但是一直以来,部分供电企业(如农村电管局)在向农村用户供电时随电价会一同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国家曾于1998年3月5日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47号)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随之而来,由于销售给农村用户的电力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那么相应地对于其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也就不能抵扣,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做出规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农村电网维护费要按规定计算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可是在实际工作中,供电企业与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上各有说法,举例说来:

    某县一级供电公司,其购进的电力主要有二种:一种是从本地电站购买,本地电站一般都是小规模企业,单位价格低,0.2元/kw.h; 另一种是从省网上下网,0.3元/kw.h,供电公司主要用电对象是工业用电、及城市用电,当然也有一部分农村供电,对农村供电户在收取电费的同时要随电价一同收取电网维护管理费。即城市用电(目录电价)是0.39元/kw.h,对于农村用电电价则是0.57元/kw.h(其中含有0.18元/kw.h的供电维护费)。

    由于这0.18元/kw.h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在销售时是免税的,按照规定,免税产品的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要做相应的进项税转出。可是据供电公司的反应,向农村用户收取的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电工的工资及相关设备的维修、维护,即这部分很少涉及到购进产品,只是在维修时有少许的电缆、电线,由于购买电缆、电线时一般很少开具专用发票,通常都是将部分直接计入成本。这样,在基层税务机关和供电企业之间就电网维护费的进项税转出有了不同的意见。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文件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至此,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的进项税的税收争议终于解决了。农村电网维护费这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不用作进项税转出的政策是国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产物,也是免税政策的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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