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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解读:七类特殊情况可逾期申报退税
发布日期:2013/4/9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18393次
 

  日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4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作销售的货物,须在作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公告还规定,允许7类特殊情况下出口货物劳务可以逾期申报退(免)税。

  注意两个细节

  出口退(免)税申报新规定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作出调整的,并对逾期申报进行了明确。出口企业在操作中应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正确掌握申报时限。根据公告规定,出口企业申报增值税与退(免)税的初始时间,为出口并按会计规定作销售收入的次月。例如,A企业2012年8月30日报关出口一笔货物,折合人民币80000万元(FOB),由于时间紧,当期无法收到出口货物提单和报关单,外销收入的实际金额不能确认。10月,该企业收到外销货款以及相关单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确定外销收入80000万元当期的次月(11月)增值税纳税期内进行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申报。应当注意的是,退(免)申报不要逾期办理,而收齐单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否则,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逾期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是充分用好逾期申报。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允许以下7类特殊情况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逾期申报退(免)税,包括: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出口企业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真实,并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二是出口退(免)税逾期申报应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才可生效。例如,B企业在2012年12月出口了一笔货物,由于与货代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无法在2013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期内收齐单证,实现退(免)税申报,企业可以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逾期申报,并报省级国税局批准后,享受逾期申报出口退(免)税。

  做好三个步骤

  公告进一步规范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首先,明确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是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的必备软件。其次,公告将退(免)税申报流程细化为三个步骤。一是企业生成数据。出口企业按照企业类型,通过对应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申报退(免)税数据并生成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二是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可以将生成的数据,通过远程预申报系统或人工送达两种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排除报送数据无错误后,企业凭反馈意见,再进行正式申报。三是退(免)税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在预申报之后确定为正确数据的,可以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有关纸质资料及收齐的单证按规定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向主管税务机关作正式申报。如果出口企业退(免)税凭证的电子信息不齐,也可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但退(免)税的实现应在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

  关注四项操作

  在上述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流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事项:

  (一)出口离岸价不一致的调整。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并对差额部分进行调整申报。例如,某企业报关出口的一笔货物为10000美元,国外客户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有问题,经商议后,汇付了9500美元的货款,企业以此作了外销收入并开具出口发票进行退(免)税申报,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出现不同的出口离岸价,该企业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进行了调整。

  (二)集中报关方式申报退税的处理。因受托方将代理多家企业出口的货物集中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申报出口退(免)税。但要注意如果提供的是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商品代码调整变化的事项。如果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以证明商品代码调整前后的不同。

  (四)冲减数据的调整方式变化。如果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处理方式(含跨年度的),按照公告规定,全部统一调整为采用负数冲减方式,即在需要调整数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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