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下发了《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其中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缴纳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公用事业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为公用事业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下发了《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其中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缴纳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公用事业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为公用事业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