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6〕114号文。文件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装饰”子税目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明确。 其一,明确界定了清包工装修形式的定义。 文件规定: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6〕114号文。文件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装饰”子税目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明确。 其一,明确界定了清包工装修形式的定义。 文件规定: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