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为促进国债全价交......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为促进国债全价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