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中,商业企业往往会向供货方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按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中规定,商业企业“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