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下发以来,充分利用广告费税前扣除提高的优惠进行筹划成了制药企业需要研究的课题。因为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用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这项规定是一般企业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的12.5倍,是特殊企业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的3.125倍。(此内容为收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