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