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是广东省佛山市知名的企业家,长期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为改变家乡贫困落后的面貌,其掌管的C企业每年通过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向他的家乡捐款高达百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C企业每年因捐赠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高达几十......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