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一.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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