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