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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如何利用综合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09/3/24 来源: 编辑:Moon 阅读次数:4452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出《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决定自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自2009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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