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东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文重点介绍自然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其评估增值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相关单位会计处理。 ......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文重点介绍自然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其评估增值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相关单位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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