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在2009年8月将销售管理软件系统提前报废,产生无形资产损失100万元,并计入到“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关于该笔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企双方存在不同的理解。 企业认为,损失可以扣除。税务机关却认为不妥。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为何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对于这一问题,税法上是否有明确的说法?企业在碰到此类问题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某企业在2009年8月将销售管理软件系统提前报废,产生无形资产损失100万元,并计入到“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关于该笔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企双方存在不同的理解。
企业认为,损失可以扣除。税务机关却认为不妥。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为何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对于这一问题,税法上是否有明确的说法?企业在碰到此类问题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