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由B、C、D、E等公司投资成立,股本1000万元,B、C、D公司投资金额分别各为200万元,E公司400万元。2008年1月1日,B以250万元收回投资,C以250万元将200万元的投资转让给F公司。此时A公司的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假设本例所有纳税人均为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A股份有限公司由B、C、D、E等公司投资成立,股本1000万元,B、C、D公司投资金额分别各为200万元,E公司400万元。2008年1月1日,B以250万元收回投资,C以250万元将200万元的投资转让给F公司。此时A公司的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假设本例所有纳税人均为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