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欲收购某县一家水电公司。但发现该水电公司由个人股东甲、乙出资1000万元设立,该上市公司为了规避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要求水电公司股东变更为公司持股。2012年3月,甲、乙两人另设立一家A公司,甲、乙个人将股权平价转让给A公司1000万元。2012年5月,A公司将该水电公司股权以3000万元转让给上市公司,从而完成了收购交易行为。(此内容为收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