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要求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明确,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