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12年2月向A企业借入资金550万元,合同约定时间为半年,年利率为10%,当月以同样的条件向B企业借出550万元,到11月份为止尚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金。财务人员解释,该笔资金是企业代B企业向A企业筹借的资金。B企业为该企业协作单位,年初因新上项目有资金缺口而向A单位筹借资金,但A企业对B企业缺乏信任,该企业因此作为“中间人”通过......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12年2月向A企业借入资金550万元,合同约定时间为半年,年利率为10%,当月以同样的条件向B企业借出550万元,到11月份为止尚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金。财务人员解释,该笔资金是企业代B企业向A企业筹借的资金。B企业为该企业协作单位,年初因新上项目有资金缺口而向A单位筹借资金,但A企业对B企业缺乏信任,该企业因此作为“中间人”通过......